委托代理。
上诉人李*3、李*1、李*2因与被上诉人李**、曾*。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2020)云25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3、李*1、李*2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为被上诉人李**所持有的《财产管理协议书》中约定的财产与两被上诉人离婚协议中分割的财产之间没有关联性,故驳回上诉人起诉,适用法律错误。首先,被上诉人李**所持有的《财产管理协议书》中约定的财产为存款580万元,该款属于李**应当承担的债务,该债务为财产权利,为种类物,不是特定物,无需与两被上诉人所处分的夫妻财产房产名称相互一致。其次,两被上诉人《离婚协议》中所处分的房产属于李**名下的财产权利,李**处分了其名下的财产必然导致其本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减少,损坏债权人合法权利。再次,被上诉人李**持有上诉人款项580万元...(本文书还有3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