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成都谢*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谢*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三康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康公司)及原审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三康公司依据周**与郭永彬签订的委托融资协议、谢*联公司出具的告知书、银行转账凭证及对账单,请求谢*联公司与周**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谢*联公司则认为其与三康公司不存在借款关系,其既没有收到借款也没有偿还过借款本息,告知书、对账单系三康公司和张旭雯伪造的虚假证据,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一、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一审认定谢*联公司承担责任,依据不足。首先,从告知书的形式和内容看,2013年5月周**以宝兴公司的名义与谢*联公司签订股权收购意向书,2013年8月30日周**与郭永彬签订委托融资...(本文书还有11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