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与被告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金菊独任审理,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被告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月26日8点30分左右,原告在被告处康复治疗大厅康复治疗神经型颈椎病期间,大厅地面湿滑且被告无任何有关注意安全的提示,导致原告摔倒严重受伤,转入被告处骨三科进行“右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治疗,于2015年2月17日出院。2015年4月13日,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原告右股骨胫骨折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后,遗有右下肢丧失功能50%以上,符合八级伤残;休息期为36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150日。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15240元、误工费49...(本文书还有20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