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崔*、陈**、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20)皖07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本案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崔*、陈**、华盛公司支付黄**工程款人民币1375280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崔*、陈**、华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第一,四份转让承诺是黄**与崔*、陈**之间实施的阶段性、过程性以物抵债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先有华盛公司承诺将案涉以物抵债房产转让给黄**,后有黄**将案涉以物抵债房产转让给陈**转让承诺书面形式要件,但是在实际履行中,黄**又将以物抵债房...(本文书还有2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