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财产损失12156元、评估费3000元,并支付租赁物修复完好之前的租金(租金按照每月600元支付至租赁物修复完好之日止,租金暂定1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赔偿财产损失12156元、评估费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汝州市节妇祠街有门面房一间,2010年8月10日,经双方协商签订了十年期的《合同》,原告将门面房出租给被告,合同第5条约定,“甲方(原告)原有物件,若乙方(被告)损坏,照价赔偿”,合同签订后,原告...(本文书还有1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