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1979年2月**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女,1981年3月**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
上诉人云南佳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泽公司)、昆明海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云01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张*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经依法报请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佳泽公司、海德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本文书还有34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