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董超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胡某、张*、汪*、彭*、褚某的陈述,证人徐某的证言,董超对犯罪现场指认笔录、视频,盗窃现场监控视频,价格认定结论书,书证董超的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唐河县人民法院(2015)唐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董超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本文书还有5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