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号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33387元;2、案件受理费依法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8日原告为实际所有的冀b×××××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等商业保险,保险期间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7月11日止,不计免赔。2019年11月21日原告雇佣的司*刘*春驾驶上述车辆在昌黎县字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导致车辆受伤及对方人员死亡受伤,经昌黎县交警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本文书还有17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