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邢台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河北万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2019)冀05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上诉人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赵**,被上诉人宏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被上诉人万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驳回原告胡**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法改判宏发公司对黄**欠付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万运公司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及理由:一、黄**与宏发公司之间系借用资质的挂靠行为,胡**一审提交的黄**出具的授权书和银行转账支票显示,黄**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一审法院以胡**未提交证据证明为由,认为宏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系认定事实错误。宏发公司在具体施工中将工程交由不具备资质的黄**进行施工,允许黄**借用和挂靠其资质,收取管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宏发公司应对黄**欠付胡**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万运公司应在未付清工程款范围内对黄**欠付胡**的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743号民事裁定书涉及事项与本案一致,该案判决书和裁定均认为,被挂靠单*必须承担挂靠关系所带来的风险,挂靠人应与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责任。
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黄**不欠胡**货款,一审认定黄**欠胡**货款2710727.70元纯属主观臆断,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事实是,案外...(本文书还有7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