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潘*及陆**、陆**、黄某乙等人在敬德镇多敬村叫亩屯的陆**家吃饭。席*,潘*与陆**因为猜码(划拳)起争执,后潘*先行离席。散席后,陆**与陆**等人找到潘*欲化解之前矛盾,但潘*仍不满,随即返家拿出两把刀威胁陆**下跪道歉,陆**便进行劝解,后被潘*拿刀捅伤其右耳部。经德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陆**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潘*于2015年8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南宁铁路公安处百色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潘*的身份情况。
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8月7日0时10分许,南宁铁路公安处百色站派出所民警在百色火车站候车室开展查缉工作时将被告人潘*抓获归案。
3、住院收费收据,证实原告人陆**因伤住院11天,花费4072.90元。...(本文书还有35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