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诉被告鲁*县自然资源局、鲁*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河南省华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置业公司)、马*、程**土地行政登记及行政复议一案,原告郭**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19)豫0403行初****号行政判决书,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豫04行终****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9)豫0403行初****号行政判决,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通知鲁*县城南新区管理委员会望城岗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望城岗居委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20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鲁*县自然资源局委托代理人毛**、鲁*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高*、王**,第三人华力置业公司委托代理人臧**,第三人马*、程**的委托代理人郭**,第三人望城岗居委会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行政行为:2010年11月18日,鲁*县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华力置业公司颁发鲁国用(2010)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将鲁*县城区南沙河北侧一处土地的使用权人登记为华力置业公司。
原告郭**诉称:争议的土地坐落于望城岗村南沙坝西侧,为望城岗村集体所有。原告于2001年10月20日与望城岗村签订荒滩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35年。原告对承包地经营管理约20年,所种植的各种树木胸径达20-40公分左右。2019年2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土地查封,才得知被告于2010年为华力置业公司颁发了鲁国用(2010)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鲁*县人民政府将原告承包的集体土地登记在华力置业公司名下,原告向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作决定,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本文书还有7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