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王**诉被告枞阳县人民医院、安庆市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3月5日,原告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俞*独任审判。2015年8月10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枞阳县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被告安庆市立医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王**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患者李*某系原告儿子。2014年10月30日晚,患者因发烧被送进枞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发热待查。枞阳县人民医院予以头孢硫脒等大量抗生素药物治疗后,患者的病情未有好转却有恶化迹象。2014年11月1日,患者转入安庆市立医院治疗,诊断为:重症手足口病伴脑干脑炎、神经源性肺水肿、心肌炎。2014年11月1日17时20分,患者经安庆市立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枞阳县人民医院在对患者诊治过程中存在以下重大过错:1、没有及时对患者进行抽血化验检查确认病因导致病情误诊;2、对患者使用退烧药无效的情况下,进一步使用大量抗生素、止疼药和激素类药物,导致患者病情进一步恶化;3、在患者病情恶化未及时抢救,在需要转院过程中未使用救护车、配备医疗抢救设备、器具和医护人员;4、事发后相关医务人员没有及时封存病历,私自修改补充病历,以规避法律责任。故提起诉...(本文书还有49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