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民乐县陇金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陇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景泰县三福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福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2020)甘04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陇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确认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享有的破产债权。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多年来一直存在业务往来,被上诉人拖欠上诉人货款2704986.73元是经过双方对账确认的。被上诉人的破产管理人没有勤勉尽责履行义务,至今没有接管被上诉人的账簿,造成对上诉人的债权无法予以确认。上诉人依照《民事证据规定》“书证提出命令”的规定,申请二审法院责令被上诉人管理人提交上诉人财务账簿,以证明案件事实。对财务记录如有异议,可以通过委托鉴定、审计的方式解决。
三福公司辩称,1.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发出的《对账说明》提到的三份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却将该三份合同的价款5829000元计算为被上...(本文书还有3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