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凤阳健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健发商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2、健发商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健发商贸一审中提交的三张欠条均写明是“换欠条”或“换老欠条”。双方都对本次送酒款及之前所欠酒款进行结算,在支付部分酒款后出具新的欠条。截至目前,陈**仅欠2000元。2、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双方最后一次结算是在2014年11月26日,此后健发商贸从未主张过权利,故其请求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健发商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本文书还有10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