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景泰县三福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景泰三福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原告王**被告破产财产中享有破产债权2648869.07元;原告王*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景泰三福公司自然人股东,亦是公司职工,三福公司在正常经营期间,原告向姜*年、王*民等人为景泰三福公司借款,并为被告三福公司代为偿还了借款,并垫付了相关费用,与公司形成债权债务关系。2019年8月20日,被告三福公司书面确认原告挂账的债权为2648869.07元。2019年11月26日,原告依据景泰县人民法院(2019)甘0423破申****号裁定,向被告的财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2648869.07元。2019年12月13日,在被告三福公司破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被告对原告申报债权...(本文书还有21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