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卢*、卢*、卢**诉被告丁*、日照市百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混凝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和周**、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卢*、卢*、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292714.31元;2.上述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卢*驾驶鲁l×××××号牌小型轿车沿日照市聊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聊城路与艳阳路交叉口处,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时,与沿艳阳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告丁*驾驶的鲁l×××××号牌重...(本文书还有3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