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日立案。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2020年6月30日前欠付的利息15.9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7月1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借款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计算);3、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学关系,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借款本金50万元。2018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人宋**向出借人张*借款人民币50万元,月利率1.8%,每月1号支付月息。后被告又承诺于2019年11月1日支付利息10.8万元;于2020年2月1日偿还本金30万元及利息2.7万元;于2020年5月1日偿还本金20万元及利息6000元。”后被告未按承诺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将被告起诉至西安市周*县人民法院。经...(本文书还有1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