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3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陕西同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公户向被告转入65000元,被告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18年5月1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又向被告转款25000元;2018年9月2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蒋*的银行账户向被告朋友许国炎账户转入500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原告借给被告14万元后,被告一直未按期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分两次向原告还款5万元,下欠9万元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9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
被告经...(本文书还有11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