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诉被告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被告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市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市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参加诉讼。被告九州公司、九州市南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戴**在九州市南分公司交易平台的全部交易无效;2.判令九州公司、九州市南分公司共同向原告返还未转出资金163921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两被告以及其经济商虚假宣传并声称被告的青岛九州文交所系经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交易平台,采用“互联网+金融”的方式进行邮币卡投资在网上收集股民,并组织其进入语音交流群、微信群,被告的经纪商以及其销售人员在该频道讲解相关股票知识、鼓吹能够盈利欺骗投资人。欺骗包括原告在内的群成员购买邮币卡,在被告销售人员的诱导下,原告在被告处开户(账号*******),开户时被告并未向原告提供任何合同,也没告知原告其中的风险,也没让原告签署开户申请表、开户协议书、风险揭示书相关文件。后*被告销售人员的诱导下,原告购买了邮币卡票,自原告购买后开始不断跌停,在此情况下,被告的经纪商微信群内一直诱导原告持仓,要求原告不要抛售,且原告想...(本文书还有52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