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男,1984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女,1989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男,1951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胡**、唐*、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2019)桂08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2019)桂082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判决被上诉人共同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2018年1月22日至2019年3月19日违约金13900元给上诉人(剩余利息应计算到被上诉人还清本息之日止);3.判决被上诉人支付律师服务费5828元给上诉人;4.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在一审时已提交《借条》一张,《...(本文书还有31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