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梁*因与被上诉人唐**、原审第三人何**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20)桂09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上诉请求:1、撤销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20)桂0903民初****号民事判决,并按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所作的判决显失司法公正,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错误,特别认定没有租赁合同关系明显错误。在2017年9月时,上诉人梁**第三人何日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一直使用该房屋进行生产经营到现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2-
是否有效,主要是否符合下列规定:1、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本文书还有35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