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覃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浩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0元为本金,月息为5500元)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清偿完毕时止;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周*原因于2014年4月3日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如原告提出要回本金之日起,被告3天内交付本金给原告并结清本息,利息为每月5500元。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分两次将249800元存到被告账户62×××12,剩余2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2018年10月底后被告开始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后,被告拒不归还借款,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后无法...(本文书还有12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