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分行诉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布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47399元,利息2653.91元及罚息10692.5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19年7月22日,之后的利息及罚息按双方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计至被告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3037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公告费和保全费等)。事实与理由:2011年5月14日,被告在向原告申请开通了银联储蓄卡,卡号为62×××57,并开通了网上银行、短信银行服务。之后被告以该卡向原告申请办理“快e贷”业务,并于2016年4月2日通过手机银行与原告签订了编...(本文书还有2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