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东成与被告东莞市达森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森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东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达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东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2020年2月28日签订的《合作生产口罩协议书》;2.判令被告赔偿设备款136.5万元、流动资金损失320748元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于2020年2月28日签订的《合作生产口罩协议书》,合同约定:原告与被告共同出资195万元,原告占股份80%,被告占股份20%;原告从被告公司购买四台自动化生产口罩设备,第一批一台在2020年3月5日交付,第二批三台在2020年3月152
日交付;设备名称为一拖二平面口罩一体机,型号为tsfp-k121a,设备设计整线生产效率为≧80片/分钟;如果因为乙方(被告)问题造成无法正常生产口罩,乙方需要赔偿甲方(原告)所支付发费用;双方若发生...(本文书还有14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