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科右前旗佳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田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安盟力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佳公司),一审被告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安建筑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乌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孙*义、曲威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佳田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力佳公司委托代理人孔**,一审被告鑫安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9日,力佳公司与佳田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约定,力佳公司为佳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乌兰浩特市山城路***小区工地供应混凝土,单价为330元至455元(混凝土的标号为c30号―c35早强防冻号),供应时间自2014年7月9日至冬施工结束,2014年10月...(本文书还有31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