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底,被告人张**母亲与被害人夏**因琐事发生打斗,张甲得知后,心中不满。2015年9月16日14时30分左右,张甲来至封丘县潘店镇李*村北起重大道上找到夏**与之理论,双方发生口角引起打斗。打斗中,张甲从地上捡起一把红色的塑料板凳朝夏**头部砸了一下,将夏**头部砸伤。经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夏**头部损伤属轻伤二级。事后,被告人张甲与受害人夏**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张甲赔偿夏**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500元,并取得夏**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把红色塑料板凳证明被告人张甲作案时所使用的红色塑料板凳一把。
2、户籍证明证明张甲系成年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张甲于2015年10月2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潘店镇派出所民警抓获。
4、现场图、...(本文书还有10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