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诉与被告卢**、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被告卢**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被告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洪**诉称,被告卢**、洪**于2009年4月卖掉原告的房产(南安市某房产)并承诺重新买新房(现某房产),给原告安置一间房间作为养老,并叫来买主黄来成把所卖房的款项276000元直接汇入他们的账户中,应付新房款首付和按揭。2013年7月,叫原告付他们二万元用于装修费用。(1997年原告起诉陈*进、陈*福欠债3万4千元,在执行庭办理了委托书,由洪**代理收取,由卢**记账,供他们装修)。装修完后,不但不叫原告去住,更可耻的是两被告把房产分掉,不...(本文书还有17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