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山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省寿阳县北外环加油站(以下简称北外环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石化山西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被上诉人北外环加油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石化山西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7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赔偿金额不低于10万元;2.一审案件受理费分担错误,应予纠正。事实和理由:1.侵权行为与侵权后果之间失衡,赔偿金额明显偏低。(1)北外环加油站主观故意明显,侵权行为公开显著,侵权时间较长,侵权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大的商业利润而不是为了维持家庭生计,应认定侵权行为具有严重性。(2)赔偿金额偏低。中石化山西分公司排查、公证所花费的直接成本每个案件不低于3000元,中石化山西分公司为个案代理支付的律师费用,即使按照行业最低标准也不低于10000元,还有为查获侵权行为中石化...(本文书还有44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