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0000元及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54113.33元(以1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6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2日利息为20713.33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2月3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38600元;以1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7月1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94800元)。2、本案律师费16523.39元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整,约定于2018年6月8日归还并出具借条一张,2018年4月6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于2018年6...(本文书还有22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