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8日上午,被告王**驾驶桂p×××**小型普通客车由衡南县谭子山镇往龙秀村方向行驶,10时45分左右行驶到衡南县司马至龙秀路段处,遇被告王**驾驶的湘d×××**普通二轮摩托车对向行驶,因双方均未靠右行驶,两车会车时发生相撞,造成被告王**及湘d×××**普通二轮摩托车上乘坐人向**二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2月26日,经衡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王**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向**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8天。2020年2月18日门诊花化验费等共计951.27元,2020年2月18日至3月17日在创伤骨科住院花医疗费69961.44元,2020年3月17日至3月20日在神经科住院花医疗费2825.39元,2020年3月20日在衡阳...(本文书还有26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