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苏**、贾*与被申请人云南城投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苏**、贾*申请再审称:1.一审宣判后,同德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向昆明市中院提起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在未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庭审的情况下就于2019年6月17日改判,存在程序违法,对申请人显失公平。2.同德公司于2012年12月23日交房后,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拖着不为苏**、贾*办理房屋产权证,涉案房屋于2014年12月17日被查封,无法再办产权证,苏**、贾*二人仍然还贷款直至2016年7月20日。后同德公司在承担了阶段性保证责任后,依据《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相关约定,诉请解除合同并得到二审法院支持,但涉案商品房购销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房屋已归苏**、贾*二人所有,且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第三十...(本文书还有8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