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敬学文因与被申请人嫩江县宝山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宝山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中级人民(2019)黑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敬学文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书面租赁合同系租赁关系成立的基本要件,宝山合作社未提供书面租赁合同,不能证明双方租赁关系存在。《合作协议书》亦是其在受欺骗情况下签订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其与吴*就案涉收割机签订了《转让协议》,支付给吴*12万元购买收割机,原审判决判令其给付宝山合作社租金无事实根据。二审法院改判错误。一审宝山合作社主张的系贷款本息,二审法院在宝...(本文书还有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