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秦*公司)与被告王*、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秦*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被告天安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赔保险金人民币26143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案外人高武为其所有的冀c×××××号车在原告处投保了商业险,其中车辆损失限额为408320元且不计免赔...(本文书还有16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