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在石林县**工地内与被害人杨*某因倒车的事情发生争吵继而引发互殴,周*某殴打杨*某致其脾脏破裂被摘除,经鉴定伤情已达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系...(本文书还有5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