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河北大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牛公司)、张**、石家庄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原告吴**向本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河北大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00万元以及截止至2016年1月6日的利息1000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以20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6日起暂计至2019年8月26日按年息24%计算的利息1746.41万元,并要求被告继续按照年息24%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石家庄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张**就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7日,原告与河北大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牛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项目改造,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29日至2014年6月26日。原告与大牛公司、石家庄市第二棉麻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本文书还有12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