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陈**与被上诉人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李**、陈**均不服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73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陈**上诉请求:1、撤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人民法院(2019)赣0730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温**与上诉人李**、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人民法院(2019)年赣07**民初****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认为该判决关于本案事实认定有误,上诉人的具体事实根据和理由如下:一、从约定解除的角度来说。1、从《厂房以及店面租赁协议书》上可知,2018年9月15日签订合同,10月15日交第一个月租金,10月18日汇7800元,第二个月租金应在11月15日交,上诉人10月30日并未欠租,而被上诉人在10月29日断电和10月30日封厂,实属违约甚至违法行为。2、被上诉人以5万元借据到期未还为由封厂,而借据上也未注明逾期可以封厂,所以被上诉人也是违约行为。3、被上诉人以保护为理由封厂,那么封厂逼得上诉人陈**服药自杀,险些丧命,这也算保护,真是强词夺理。另外,封厂导致正在帮晋江巴伯纳鞋服有限公司加工1.5万双的鞋子,全部无法交货,取消订单,直接产生巨亏。综上可知,不论被上诉人温**以何种理由封上诉人的远恒鞋厂和套房702号以及地下室车库门,都是违约在先,甚至违法行为,并且造成上诉人的巨大亏损和损失,被上诉人都应承担责任,进行赔偿。在被上诉人未处理违约在先的...(本文书还有64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