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马**在担任期间,伙同他人通过线上、线下途径推销该公司理财产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4454080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6人,马**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46505元。后马**被电话传唤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2015年9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刘*在担任期间,伙同他人通过线上、线下途径推销该公司理财产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366000元,涉及集资参与人6人,刘*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64944元。后刘*被电话传唤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是从犯、自首和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是从犯、自首和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本文书还有22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