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赣州崇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裕公司)与被告幸*、岳*、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幸*、岳*、廖**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崇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幸**原告返还5500000元工程款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期限自被告收到原告工程款次日起至被告返还5500000元工程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为...(本文书还有10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