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冯*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2015)博垦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及委托代理人于*,被上诉人冯**的委托代理人康**,证人齐某拉、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便相识,原告亦对被告提供过帮助。2014年11月,原告因租赁的房屋到期,被告提出免费将其所有的房屋提供给原告居*,并且主动将原告的物品运回。原告居**,发现被告提供的房屋并非承诺的正房,便要求更换,被告亦答应过几日给与调换,但因正房已租赁给他人,迟迟未能换房。原告在居*过程中,发现室内煤烟味很浓,认为是烟道不畅,亦采取灌水的方法进行了疏通,但认为效果不明显,并专程到被告居*地进行告知,同时又提出换房要求,但被告答复再过几天换房,同时在居*期间两次向被告支付过水电费用。2015年1月22日晚,原告因一氧化碳意外中毒,原告电话通知证人路某后,被送往第五师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2,419.92元,其中医院垫付1065.62元;次日转院到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本文书还有44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