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与被告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孙*,被告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97259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5日上午,原告从大雁塔站乘坐3号线前往高陵。原告上车后发现车厢内已无座位,就打算站到对面门旁的角落处抓扶座椅把手,刚行至两门中间处,地铁启动,因惯性较大致使原告站立不稳,且原告站立处四周*顶部均无把手,原告摔倒在地。原告当即感觉疼痛难忍,被他人扶到座椅上后,通知了车厢内...(本文书还有25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