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坝组诉被告务川自然资源局、第三人鲁**、居委一组林业行政管理(林地权属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坝组诉称,鲁**不是石坝组的人,是黄都政府的退休干部。大集体时,石坝组的山*、荒山、茅*、荒地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户不存在自留山。1980年土地联产责任下户,鲁**就不属于该生产队的农户。1981年山*三定时,鲁**居住在黄都村××××组,仍然不属于原告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无权承包原告集体山*。1984年土地山*大调整、小稳定时,鲁**没有权利承包原告的山*土地。石坝组在土地山*承包下户时,山*、土地是打乱的,按人口承包到一家一户,争议林地当时及集体所有,没有承包下户,至今属于集体所有,并且对茶丫土地的山脚四周*是原告生产队的农户承包的土地。从1980年至今石坝组的农户承包经营、管理、耕种达40年,鲁**没有提出异议。2009年林权改革时,鲁**不经原告村民组同意,在没有召开村民大会的情况下,私自与其他人勾结,将石坝组地名为对茶丫的林地办理林权...(本文书还有3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