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包*、马**与被告青海亿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邦公司)、第三人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海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亿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三人九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包*、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2019)青01执****号执行裁定书,停止对原告包*、马**购买的位于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景都乐苑**号楼**单元**室房屋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2、确认位于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景都乐苑**号楼**单元**室房屋归原告包*、马**所有;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亿邦公司、九海公司承担。庭审中,原告包*、马**当庭表示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即“确认位于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景都乐苑**号楼**单元**室房屋归原告所有”。事实...(本文书还有39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