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林野连鞋店与被告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林野连鞋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庭审后本院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了情况了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林野连鞋店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删除其在微信、抖音上发表的对原告的侮辱、诽谤的言论。2、判令被告对原告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13日,被告到原告经营的鞋店购买白色皮鞋一双,第二天被告就以其所购买皮鞋破损、质量有问题到原告店铺要求处理,因双方对鞋子破损是否属于质量问题存在争议,原告建议由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后再进行处理,后双方到工商部门进行协调,工商部门要求被告对鞋子进行质量鉴定,但被告就开始耍赖,不同意检测鉴定。后...(本文书还有20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