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佳泽投资有限公司、昆明海德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槐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家议独任审判,于2020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槐春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佳泽投资有限公司、昆明海德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房首付借款人民币35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人民币26806.65元,并支付原告2020年3月11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每日利息23.01元;以上一、二项合计人民币61806.65元。3、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自原告处购房凯旋城××号房屋**房屋首付款为人民币140647.00元。因被...(本文书还有1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