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罗**、钟**、赣州群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赣县弘桥美食餐厅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2019)赣07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询问调解的方式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陈**,上诉人钟**,上诉人赣州群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被上诉人赣县弘桥美食餐厅经**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上诉请求:1.撤销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2019)赣07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2.变更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2019)赣07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由被上诉人赣州群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赣县弘桥美食餐厅共同承担179978元,由被上诉人钟**承担107987元。以上费用由被上诉人赣州群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赣县弘桥美食餐厅、被上诉人钟**互负连带清偿责任。3.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部份遗漏之处。1.被上诉人赣县弘桥美食餐厅原审中提供的其与被上诉人赣州群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约定了两者之间共同出资的合作关系,依合作协议:被上诉人赣县弘桥美食餐厅以“目前营业中店铺为依托,押金以及装修设施等固定设备”出资,利润按5:5分成,依据合作惯例,不但是共享盈利,且需共担风险;2.该合作协议中第四条权力与职责中明确约定,“甲方即赣县弘桥美食餐厅应有对店经*知情权,参与店铺的所有权。乙方赣州群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应做好营业中的进出帐户,每月向甲方公布本月的营业额,总结本月营业中的利弊,以便提高营业额,完善经*模武。”由此可体现在实际经*中,被上诉人赣...(本文书还有6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