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佳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佳泽公司)、昆明海德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海德公司)诉被告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家议独任审判,于202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及被告龚*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应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本院调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佳泽投资有限公司、昆明海德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房首付借款人民币33866.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人民币30017.34元,并支付原告2020年3月11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每日利息22.27元;以上一、二项合计人民币63883.34元;3、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自原告处购房凯旋城××号房屋**房屋首付款为人民币87732.00元。因被告暂无能力全额支付首付款,于当日同时签订《...(本文书还有21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