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2日14时,被告王**持c1驾驶证驾驶湘d******小型轿车,从祁东县方向往祁东县太和堂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祁东县蒋*桥加油站路口时,遇张**持a1a2型驾驶证驾驶湘a******小型轿车从祁东县凤岐坪方向向左转弯往祁东县方向行驶,因张**左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致使湘d******小型轿车右侧车门位置与湘a******小型轿车前部相撞,湘d******小型轿车侧滑撞到路边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原告匡**),造成匡**、张*等5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张*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匡**不承担事故责任。匡**受伤后被送往祁东县新区医院住院治疗190天。2020年8月19日,原告匡**的伤势经衡阳市民和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匡**支付鉴定费1800元。
诉讼过程...(本文书还有2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