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蔡**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蔡**、被上诉人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64355元;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结算单有被上诉人项*负责人徐**的亲笔签字,徐**的签字证明了海德利戴斯酒店装修玻璃工程项*属实;2、根据2020年9月10日上午原审法院和被上诉人的要求,当事人对海德利戴斯酒店装修玻璃工程数量重新复测核对,上诉人多次联系徐**后,于9月25日上午对海德利戴斯酒店**楼和**楼装修玻璃...(本文书还有2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