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宋**、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为天平保险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晓利、林**、人民陪审员张鸿源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天平保险唐山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9日17时30分许,被告宋**驾驶冀b×××××号轿车在迁安市丰乐大路农村信用社处由南向西左转弯行驶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王*驾驶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原告王*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宋**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宋**驾驶的冀b×××××号小型客车在被告天平保险唐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迁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经诊断为右胫骨外侧平台塌...(本文书还有2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