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梁**、原审被告李**、原审第三人河北兆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瑞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立广,被上诉人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原审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冉**,原审第三人兆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立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梁**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梁**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撤销,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一、原判无法律性可言,明显偏袒梁**一方。陈**与梁**同是李**的债权人,债权之间是平等的,梁**对李**的债权不具有优先性。李**将股权转让给陈**,是以股权抵债,是履行债务的正常表现形式。一审判决通过禁止李**向陈**履行债务的方式来保护梁**的债权,亦是对陈**债权的危害。一审判决违背了债权平等性原则,破坏了交易安全。二、原审在事实上认定了陈**与李**投资的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但在本院认为部分却以转账凭证系复印件为由,未支持陈**的主张。首先,陈**在一审中提交的转账凭证并非复印件,而是网银转账凭证打印件,为电子数据,属于原件。其次,即使被认定为复印件,但该证据属于关键证据,可限期要求陈**提交转账凭证原件,以查清案件事实。在二审中陈**完全可以另行提供银行出具的转账凭证书证予以证明借款的真实性。且上述借贷关系中,存在河北融投担保集团的担保合同足以证实借贷行为的...(本文书还有6860字未显示)